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

  近年來,由於國民經濟水準提高,人民教育普及,投保率增加,且隨著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高漲,保險糾紛亦隨之日增,而透過法院訴訟解決紛爭不僅耗時費事,亦不符合消費者要求快速提供保險理賠以保障其經濟安定之需求,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為使消費者與保險公司間之糾紛能快速、經濟地解決,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廣納保險專家學者,本於中立、公正之立場,為消費者及保險公司解決保險理賠爭議。

  保險商品查詢資料庫主要提供民眾查詢各保險業者 所發行的各類商品詳細資訊,商品資料庫系統係於93年年底開始建置,各保險公司需將銷售商品文件送至本資料庫以供社會大眾查詢。若查詢不到,則為93年年底以前或者為近期銷售之新商品而保險公司尚未上傳。


 

http://www.tii.org.tw/index.asp

 

 

勞保

  我國勞工保險於民國39年開辦時,其保障的範圍,即已包括傷害、殘廢、生育、死亡及老年5種給付,並規定各種給付得視實際需要情形分期實施。

  民國457月,開始辦理疾病住院給付,而疾病門診給付,則遲至民國591月才辦理。

  此外,民國57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次修正時,增列「失業給付」一種,並規定其實施地區、時間及辦法,由行政院另以命令訂之,但失業保險的舉辦,必須與就業輔導及職業訓練互為配合,故法雖有規定,因配合措施尚待加強,故一直未予推動。

  民國68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三次修正時,又增列普通疾病補助費一項,並將給付名稱改為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其中生育係以現金發給分娩費(津貼)及生育補助費,但被保險人因難產住院施行剖腹產者,亦可專案申請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包括職業傷病補償費與普通傷病補助費;死亡給付則包括眷屬及本人喪葬津貼與本人死亡遺屬津貼,並於給付通則章內規定有失蹤津貼一項。由此觀之,勞工保險實施以來,保險給付的範圍、項目逐次增加,保障的內容也充實不少。

  民國77年第4次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時,再度增加醫療給付項目,增列職業病預防檢查,並將精神病納入醫療給付範圍;此外,對於生育給付,除將早產列入給付範圍外,並放寬流產的給付條件,以及加保年資的規定;老年給付之條件以及計算給付之年資規定亦予放寬,使勞工獲得更多的保障。

  民國842月第5次修正勞工保險條例,依照新修正條例規定,勞工保險各項給付,除普通事故保險之醫療給付業務移轉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外,普通事故保險之生育給付、傷病給付、殘廢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及職業災害保險之各種給付。

  民國8771日,我國政府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的來臨,保障高齡者就業的安全,開辦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勞工,得自願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業務,以保障高齡人口的就業安全。

  民國8811日開辦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業務,至9211日就業保險法實施後,將失業給付由勞保體制脫離,與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體系結合。

     政府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爰參酌各界意見、我國國情及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同時規劃失能、老年及遺屬年金制度。勞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977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813日經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於109日令示勞保年金自9811日起施行。原來的勞保現金給付包括:生育、傷病、殘廢、老年、死亡等給付,勞保年金施行後,除了將「殘廢給付」名稱改為「失能給付」外,失能、老年及死亡三種給付更增加了可以每個月領年金的方式,也就是「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和「遺屬年金」三種給付。有了年金,勞工朋友將獲得更完善的勞保保障。

職災

  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在各界積極推動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民國901011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民國901031日經總統令公布,並訂於民國91428日起施行。
  除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給予勞工職業災害保障外,本法提供職災勞工補充性之保障,補助對象包括已參加勞工保險勞工及未參加勞工保險勞工;已參加勞保職災勞工,除勞保之職災給付外,可依該法第8條規定請領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勞工死亡家屬補助,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等各項補助。至未參加勞工保險勞工發生職災事故時,符合第9條規定者,亦得依規定請領前述各項補助及津貼,又雇主如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職業災害補償時,得另依該法第6條規定請領殘廢補助或死亡補助。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災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依該法第30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並由專款補助其續保期間保險費之50%。自9629日起繼續加保者,於辦理加保之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由專款負擔80%;於辦理繼續保加保滿2年之日起,保險費各負擔50%。 
  另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工作,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於醫療終止後重返就業場所,針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之事業單位及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專案計畫之單位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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