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血球生成素的意義

1. G-CSF的機轉:
    G-CSF作用在嗜中性白血球前驅細胞, 並促進其分化增殖, 同時亦具有促進嗜中性白血球由骨髓中釋出及增強成熟嗜中性白血球的機能。

  

2. 發生骨髓抑制時應該減低化療劑量還是給予G-CSF?
    除了一些可治癒的腫瘤(如: 生殖細胞癌), 目前並不認為劑量強度(dose-intensity)對無病存活率或整體存活率有幫助, 所以在前次化療療程發生發熱性嗜中性球減少症或長期間的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時, 臨床醫師必須考慮減低化療劑量而不是運用G-CSF來維持原本的劑量。

  

3. G-CSF是預防性使用, 而非治療性使用:
    G-CSF不是治療性使用, 不是用來治療嗜中性球減少症, 所謂治療性使用就是在病人的嗜中性白血球低於500/uL時開始給予G-CSF。預防性使用的意思是說, 你預測病人在化療後的嗜中性白血球會低於500/uL, 因此你在化療後就事先給予G-CSF, 而不是等到嗜中性白血球低於500/uL才給藥。

 

4. 給予G-CSF後, 白血球消長曲線會有什麼變化?

     G-CSF會縮短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500/uL)的持續期間, 但是不會提高嗜中性白血球在最低點的數目。也就是說, 如果前一次化療造成的嗜中性白血球最低點是200/uL的話, 給予G-CSF不會使最低點提高為1000/uL, 它的最低點還是會在200/uL左右, 甚至更低, 但最低點持續的時間肯定會縮短。骨髓抑制如果拖得越久, 就會增加感染及發燒的機會, 增加昂貴抗生素使用的時間, 增加住院的天數和整體醫療的費用; 所以G-CSF縮短最低點的持續期間是有意義的。

 

G-CSF的劑量和用法

1. 哪些病人適合預防性給藥?
根據健保局給付規定(85/10/01): 惡性疾病患者在接受化學治療後, 曾經發生至少連續三天白血球少於1000/uL, 或中性白血球(ANC)少於500/uL者, 在下一療程使用相同或更強劑量之化學治療時, 可預防性使用。
 

2. 何時開始給予: 
依據2000年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的建議, 化療後24~72小時開始G-CSF可以提供嗜中性白血球最佳的恢復。

 

3. 建議劑量:
G-CSF 5 ug/kg/d, 不建議增加G-CSF劑量。

 

4. 給藥途徑:
皮下注射是優先的途徑; 但病患如果血小板太低也可考慮靜脈注射。

 

5. 給藥持續期間多久:
a) 根據健保局給付規定(85/10/01): 如白血球超過4000/uL時或中性白血球超過2000/uL時, 應即停藥。

b) 依據2000年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的建議, 一直給藥直到過了嗜中性白血球最低點以後而且絕對嗜中性球數目(ANC)大於10000/uL已知是安全而有效的。一般是給予7~10天。

 

(本文是作者多年經驗的累積, 版權所有, 非經作者同意, 不得轉載或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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